分給、分派。
《集韻.去聲.笑韻》:「俵,分與也。」
宋.蘇軾〈奏浙西災傷第一狀〉:「巡門俵米,攔街散粥,終不能救。」
元.劉時中〈端正好.眾生靈套.倘秀才〉曲:「比及燒昏鈔先行擺布,散夫錢僻靜處俵與。」
數據出典:《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