用鞭或竹板打。
《墨子.魯問》:「譬有人於此,其子強梁不材,故其父笞之。」
古代一種用竹板鞭打的刑罰。
《新唐書.卷五六.刑法志》:「其用刑有五:一曰笞。笞之為言恥也;凡過之小者,捶撻以恥之。」
數據出典:《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》